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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宁振帮因与被申请人李萍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宁振帮,李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7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振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萍。再审申请人宁振帮因与被申请人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宁振帮申请再审主要理由,生效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石材厂作为不动产,被申请人请求收回石材厂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当支持。二审判决由申请人按照原《联营开采协议书》约定的每年33万元的承租费,支付交回石材厂期间的实际占用费,明显证据不足。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该石材厂转让协议有效。合同履行中,申请人未付清转让费,生效判决解除合同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并无不妥;对有关实际占用费的处理有相应依据,应属适当。宁振帮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振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金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