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香云与被告高士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云,高士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1055号原告王香云,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高士俊,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判员 潘正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荣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