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樵民三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一伟、欧顺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一伟,欧顺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樵民三初字第12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邓善清。委托代理人:何玉辉,系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华。被告:陈一伟,男,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欧顺基,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志军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玉辉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辉新城业主,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代表于2013年1月20日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代表的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则需缴纳物业管理费。根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规定,住宅物业管理费每月按建筑面积0.75元/㎡、首层架空停车位按建筑面积0.75元/㎡收取(涉案物业房屋建筑面积为81.41㎡、车位建筑面积17.61㎡),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不支付,则需从收到交费通知后7日起每天按欠款的0.7%计算滞纳金。自2013年10月开始,原告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然而,被告作为涉案物业业主,却一直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拒不支付。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交纳所欠物业管理费1633.83元,公共水电分摊费220元、上门收垃圾费110元(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及滞纳金467.90元(计至2015年7月31日,日后所产生的滞纳金顺延计至被告完全清偿款项为止),共计2431.7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原告补充称,合同约定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支付当季的物业费,公共水电分摊费每月10元,欠费22个月,即220元。业主将垃圾打包好放在门口,由物业人员上门收取,每户每月上门收垃圾费为5元,欠费22个月,共110元。每季度物业费的违约金从下一季度的第一天开始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被告陈一伟在开庭后口头陈述意见,第一,原告接手前,小区的物业费是每平方米每月0.5元,原告接手后,物业费升至0.75元,国家规定每次升价不可以超过30%,原告增加物业费已经达到50%;第二、合同约定业主的满意率要达到80%,但是原告从未提供关于满意率的调查情况,即使业主不缴纳物业费,原告没有提出,也是爱理不理的;第三、对于小区的共同措施需要修理的,业主向原告反映,原告也不予理会,当初约定修理费超过2000元的,由业主出钱修理,很多时候出现小问题,反映后原告不处理,当需要修理费超过2000元,原告就要求业主出钱;第四,当时我参与业主委员会的竞选,原告的保安认为我挑拨惹事,所以对我妻子进行言语的人身攻击,而且还以拖欠物业费为由不让我参与业主委员会竞选。综上,我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不满意,不同意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各1份。3.房产查询证明原件2份。4.律师函复印件1份、中国邮政国内标准快递单原件1份、送达情况网上查询打印件1份。被告陈一伟在诉讼中没有提交证据。被告欧顺基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1-3来源合法、内容清楚、与本案相关联,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关于证据4,本院确认其真实性,经查,该邮件于2015年5月5日由小区门卫签收,由于小区门卫属于原告物业公司人员,故本院对原告称被告收取了催收物业费的律师函的意见不予采纳。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1月14日,原告在聚豪花苑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公开招标中中标。同月20日,原告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晖聚豪花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委托原告对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建筑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0.75元/㎡/月,商铺1.00元/㎡/月,首层架空停车场车位0.75元/㎡/月,公共用水用电费用分摊10元/户/月,上门收垃圾费5元/户/月;物业服务费按季度交纳,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日历月10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交纳上一季度的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的,从收到交费通知后7日起每日按应缴费金额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两被告是聚豪花苑XXXX房(房屋用途为住宅)和yyyy号车位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81.41㎡,车位建筑面积17.61㎡。至庭审结束时,两被告尚欠原告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的住宅物业服务费1343.27元(0.75元/㎡/月×81.41㎡×22月=1598.52元)、车位物业服务费290.56元(0.75元/㎡/月×17.61㎡×22月=290.56元)、公共水电分摊费220元、垃圾费110元。住宅和车位物业服务费合计1633.83元。另查明,原告持有资质等级为叁级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本院认为,原告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晖聚豪花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两被告是聚豪花苑小区的业主之一,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及全面履行义务。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两被告应按季度交纳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及上门收垃圾费,两被告拖欠原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1633.83元、公共水电分摊费220元、垃圾费11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如数支付予原告。两被告拒交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未举证证明因两被告违约产生实际损失,而其可预期的损失主要为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因合同约定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从收到交费通知后7日起交纳违约金,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映其已向两被告送达交费通知,故本院酌定违约金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8月11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以尚欠物业服务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违约金,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一伟就其提出的意见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一伟、欧顺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633.83元、公共水电分摊费220元、垃圾费11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陈一伟、欧顺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物业服务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宇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