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晓梅申请执行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梅,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梅,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昌,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根据已发生效力(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王晓梅申请执行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另案抵押、查封,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英杰审判员 房德林审判员 李相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