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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行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洋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327号原告刘洋,女,1977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夏涛,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衡晓帆,分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建华,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徐建勋,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干部。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委托代理人沈晓兵,男,北京市公安局干部。原告刘洋因公安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北京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刘洋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洋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凤琴人民陪审员  张克敏人民陪审员  张惠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明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