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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初字第3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先双、周海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先双,周海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3464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先双,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监利县。曾因盗窃于2011年2月26日被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2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海龙���男,199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岳池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2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先双、周海龙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晓斯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吴先双、周海龙窜至晋江市池店镇溜石村世贸一品小区楼下,盗走被害人王某的一辆电动车(无法估价)。2.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吴先双、周海龙窜至晋江市池店镇御辇村连捷汽车修理厂后门处,盗走被害人吕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登记车主吴某、价值人民币7788元)。3.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吴先双、周海龙窜至晋江市罗山街道SM广场5号门口停车场,盗走被害人翁某的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22元)。4.2015年6月1日,被告人吴先双、周海龙窜至晋江市池店镇桥南片区百捷中央领地小区后门口处,盗走被害人毛某的一辆电动车(无法估价)。5.2015年6月3日,被告人吴先双、周海龙窜至晋江市池店镇桥南片区中闽百汇超市门口,盗走被害人骆某的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19元)。6.2015年6月3日,被告人吴先双、周海龙窜至晋江市池店镇新店村新华都超市门口处,盗走被害人李某2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登记车主李某1、价值人民币7518元)。综上,二被告人盗窃作案6起,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547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吕某、翁某、毛某、骆某、李某2陈述、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监控录像截图、辨认笔录、相关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先双、周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先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先双、周海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先双、周海龙多次��窃,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先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周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吴先双、周海龙共同退赔被害人吴清森、翁玲芳、骆志坚、李马飞的经济损失各人民币7788元、6622元、4619元、7518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王聪彬、毛亮平的相应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雁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