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良华与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华,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黄文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089号原告陈良华,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代理人吴潮欣,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171号9层。法定代表人康辉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节太,男,1982年5月5日出生,系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福三线牛坑公路边。法定代表人林奕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简可辉,男,1986年8月31日出生,系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黄文明,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原告陈良华与被告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思总公司)、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公司)、黄文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志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良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潮欣与被告华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简可辉、被告黄文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厦门思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良华诉称:被告厦门思总公司是龙岩市安居公司开发建设的新罗区“卧龙小区”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其将模板制作、安装、架体搭拆工程分包给被告华辉公司,后被告华辉公司于2014年3月8日与黄文明签订《模板工程承包协议书》,将工程违法转包给被告黄文明实际施工。被告黄文明雇请原告为该工程施工工人。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开始工作。被告通过被告黄文明发放工资,但自2014年6月起,被告未足额发放工资给各个班组工人(含原告),因此,所有工人于2014年12月3日停工。被告华辉公司叫来社会数十人将各班组的工人全部赶出工地,终止所有工人劳务关系,但未付清尚欠工资。2014年12月27日,被告黄文明结算确认,被告黄文明尚欠原告工资3065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30650元。被告华辉公司辩称:1、答辩人与被告黄文明系劳务承包关系,答辩人已向黄文明支付了全部承包款,包括工人工资款。因此答辩人并未欠付被告黄文明班组任何款项,因此不需再对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被告黄文明作为包工头,在2015年2月16日,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批捕,但因证据不足,已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得到释放,可知,被告黄文明并未欠付其班组工人工资,原告诉请无理。3、原告仅凭一张被告黄文明签名的没有任何标题的便条,并不能证明被告黄文明尚欠原告工资情况,且不能证明答辩人应对欠付原告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主张被告黄文明欠薪没有事实依据,而答辩人也已向被告黄文明支付全部应付工程款且超付,因此,答辩人对原告没有支付义务。被告黄文明辩称:1、原告诉请的拖欠劳务工资总额情况属实,没有异议,但是劳务费应由被告华辉公司承担,答辩人与被告华辉公司签订的模板工程签订的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答辩人叫来的原告等人实际上是为被告华辉公司提供劳务的,原告与被告华辉公司形成事实劳务关系,原告享有的劳务报酬应由实际接受劳务的被告华辉公司承担支付义务。2、被告厦门思总公司应负连带责任。根据龙岩市住建局于2015年2月4日所发给本案总包单位厦门思总的整改通知的内容,要求厦门思总公司于2015年2月8日前先行垫付清工人们的拖欠的工资。被告厦门思总公司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华辉公司于2002年6月12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钢管租赁、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一级、劳务分包模板作业分包一级。被告厦门思总公司承包龙岩市新罗区“卧龙安置小区”工程建设。被告厦门思总公司又将模板制作、安装、架体搭拆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被告华辉公司。2014年3月8日,被告华辉公司与被告黄文明签订模板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华辉公司将卧龙小区1、2、5、6、9、10号楼工程模板的分项工程的制作、安装、架体搭拆工程再转包给被告黄文明。被告黄文明负责安全、质量、工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工工资涨浮及各种风险包干。之后,被告黄文明雇请原告等人进行施工至2014年12月3日。之后,原告与被告黄文明结算确认,被告黄文明尚欠原告工资30650元。另查明,2015年2月4日,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告厦门思总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2015年2月6日,被告厦门思总公司与被告华辉公司共同发出通告一份,通知被告黄文明班组被欠薪工人于2015年2月7日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办事处司法所领取返乡款及生活费2000元。原告按通知领取了2000元。再查明,被告黄文明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2月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7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黄文明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一份。本院认为,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黄文明雇请原告陈良华在卧龙小区工地上工作,被告黄文明作为雇主,应及时向原告陈良华支付尚欠的劳务报酬。被告华辉公司作为模板作业劳务分包人,违反规定将模板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黄文明,应承担清偿拖欠劳务报酬连带责任。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2000元可从中扣除。被告厦门思总公司承包龙岩市新罗区“卧龙安置小区”工程建设后,将模板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劳务分包模板作业资质的被告华辉公司施工,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厦门思总公司承担清偿拖欠劳务报酬的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华辉公司主张其已向被告黄文明支付了全部承包款,不应再承担支付义务,该辩解理由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厦门思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良华尚欠的劳务报酬28650元元;二、被告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文明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良华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为283元,由原告陈良华负担33,由被告黄文明、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志 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晓青(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