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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8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长兴与被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马兴付、任虎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兴,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马兴付,任虎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8333-1号原告孙长兴,男,生于1967年10月23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住陕西省横山县党岔镇老庄村78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6710231877。被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柳营路210国道西侧。系陕KA53**/陕K6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法定代表人高建雄,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兴付,男,生于1970年8月1日,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陕西省佳县刘家山乡马家沟村9号。系陕KA53**/陕K6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公民身份号码612729197008010915。被告任虎虎,男,生于1987年10月5日,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陕西省佳县乌镇任家坪47号。系陕KA53**/陕K6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永昌国际大酒店。负责人沈玉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兴与被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马兴付、任虎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陕KA53**/陕K6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保全。原告已通过担保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的陕KA53**/陕K6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期间该车仍由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负责保管。扣押期间该车不得使用、不得移转、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少伟审 判 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廷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