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史汉军与张淑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汉军,张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36号申请人:史汉军,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平陆县居民。被申请人;张淑珍,女,1966年11月出生,汉族,平陆县全友家私生活馆负责人。申请人史汉军称,2015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张淑珍因生意周转从其处借款40万元。约定利息2分,借期3个月,逾期未归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后案件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经营的平陆金太阳大楼负一层及三楼的全友家私生活馆内的家具。申请人史汉军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县农行银行存单3万元及所有现代越野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淑珍经营的平陆金太阳大楼负一层及三楼全友家私生活馆内的家具。二、冻结申请人史汉军在平陆县农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0000元。三、冻结申请人史汉军所有的现代越野车的车辆手续。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智宽审判员 靳利平审判员 张富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妮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