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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13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卢永好与杭州薇薇新娘爱情山庄摄影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永好,杭州薇薇新娘爱情山庄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339-3号申请执行人卢永好。被执行人杭州薇薇新娘爱情山庄摄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弈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于2015年10月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杭州薇薇新娘爱情山庄摄影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浙A×××××金杯汽车一辆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王宽宽以人民币25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浙A×××××金杯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宽宽(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汽车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宽宽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宽宽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煜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