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仲保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巢湖巢润水泥有限公司与合肥鹏坤建材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巢润水泥有限公司,合肥鹏坤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仲保字第00009-1号申请人:巢湖巢润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法定代表人:于春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大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合肥鹏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先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巢湖巢润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鹏坤建材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鹏坤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6080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解除查封担保人巫建明的担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