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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陈耀雄申请执行于春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雄,于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陈耀雄(TANYEOWHEONG),新加坡共和国公民。被执行人于春荣,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庆安县。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涉外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陈耀雄申请执行于春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判决效力问题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涉外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张 旭代理审判员  方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