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马文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文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44号罪犯马文豪,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新蔡县,现住新蔡县韩集乡林洼村,现在于田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6日以(2001)台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文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9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2008年10月21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9月3日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3年1月29日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04年9月8日至2021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以罪犯马文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马文豪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马文豪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文豪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行为,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核成绩优良,2015年上半年罪犯计分考核603分,获得奖励50分。做好监督任务,积极向民警汇报有关危安犯的违规行为。分别于2015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3月获记功一次;2015年4月(兑换3个季度表扬)、2015年6月共获得季度表扬4次。本院认为,罪犯马文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文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红辉审 判 员 李京玉代理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