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金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384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卞富山,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许善明,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其委托代理人卞富山,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善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张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酗酒后经常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孩张某乙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甲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婚姻及子女状况无异议,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年××月××日原、被告生育女孩张某乙。双方因家庭琐时常发生吵闹,影响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事实,有原告举证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信息,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民政部门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本院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虽因琐事发生吵闹,但是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够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互敬互爱,相互谅解,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和好的,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 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