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15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艳玲与吴运龙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玲,吴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528-2号申请执行人刘艳玲,女,32,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吴运龙,男,36岁,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5)开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运龙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迟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