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叶道金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吴正松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道金农村承包经营户,吴正松农村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2514号原告:叶道金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叶道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东华,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正松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吴正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仁怀,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道金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