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祁铁波与灌云县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北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新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俭,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姚建成,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铁波。委托代理人王运河,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北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之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孔生,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力明,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灌云县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祁铁波、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北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民初字第0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号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灌云县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俭、姚建成,被上诉人祁铁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运河,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北国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孔生、崔力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民初字第05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27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程 晨代理审判员 严伟晏代理审判员 吴雪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潘红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