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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培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滨江路东路南段3号。组织机构代码:78471040-5.法定代表人汪文斌,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培文,男性,1988年5月14日出生,住绵阳高新区。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培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培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罗培文银行存款8543.8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怡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