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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2114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杨松,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