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2114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杨松,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