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8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佳瞳与张子山、孔德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瞳,张子山,孔德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8026号原告李佳瞳。被告张子山。被告孔德松。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曙光道24号。负责人董振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鑫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职员。原告李佳瞳与被告孔德松、张子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佳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