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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芳琼、刘俊杰与云南顺天骨灰盒厂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刘芳琼,女,汉族,1965年10月7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申请执行人刘俊杰,男,汉族,1989年4月25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被执行人云南顺天骨灰盒厂法定代表人:肖天洪,厂长。组织机构代码证:XXX。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太平镇XXX。关于刘芳琼、刘俊杰申请执行云南顺天骨灰盒厂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芳琼、刘俊杰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6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到庭缴纳执行款765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罗梅佳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洁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