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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强与李鸡换、王胜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李鸡换,王胜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4201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8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申请执行人李鸡换,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被执行人王胜云,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本院在执行王强、李鸡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胜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王胜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王强、李鸡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挖掘机维修费共计105846.9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90元,鉴定费900元,申请执行费1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胜云的财产。(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的具体数额以本院向有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在本院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三、责令被执行人王胜云收到本裁定书即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