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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2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太仓市锦飞电镀有限公司、太仓市锦飞电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商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书与南京长明塑料配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锦飞电镀有限公司,南京长明塑料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539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锦飞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其,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长明塑料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申请执行人太仓市锦飞电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商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2539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南京长明塑料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85.5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溧水支行,账号47×××72:)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支行,账号45×××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钱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展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