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387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张某,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炯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