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金波与金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波,金海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134号原告刘金波。被告金海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波与被告金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光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