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童小稳、熊佑海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小稳,熊佑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含刑初字第00193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小稳,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含山县人,住含山县。被告人童小稳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1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熊佑海,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含山县人,住含山县。被告人熊佑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1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小稳、熊佑海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过雪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小稳、熊佑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9日晚7时左右,被告人童小稳、熊佑海及村民方全发携带捕鱼的粘丝网、网兜等工具到含山县东山水库去偷鱼。三人偷得两条鲢鱼后往回走时,被该水库承包人王某及看鱼工人陈永清发现,王某过来要求被告人童小稳等人将鱼留下,被告人童小稳不同意,双方生争执。此时,陈永清将被告人熊佑海背在身后的网兜和鱼夺下。王某卡住被告人童小稳的颈子推了一下,被告人童小稳抽下自己裤子上的皮带,对着王某的头部等处抽打,王某被打后蹲在地上,致被害人王某轻微伤。被告人童小稳、熊佑海从陈永清手中将鱼和渔网抢下后离开。经案发后,被告人童小稳、熊佑海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医疗费等费用,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童小稳、熊佑海在实施盗窃被人发现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刑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童小稳辩称,其没有讲过来就是搞鱼的,要把鱼带回去的话;被告人熊佑海辩称,在童小稳与王某吵息之后,其在地上将渔网和鱼拿起来,陈永清上来抢、阻止的。除上述外,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晚7时许,被告人童小稳、熊佑海、方全发商量到村边的东山水库偷鱼回来吃。于是,三人携带捕鱼的粘丝网、网兜等工具东山水库捕鱼。三人将渔网下水库里,过了约半个小时,粘得了两条鲢鱼。其后,三人带着渔网和捕到鱼往回走时,被水库承包人王某及看鱼工人陈永清巡查发现,王某过来要求被告人童小稳等人将鱼留下,被告人童小稳不同意,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卡住被告人童小稳的颈子推了被告人童小稳一下,被告人童小稳将裤子上的皮带抽下来,对着王某的头部等处抽打,王某被打后蹲在地上。被告人童小稳、熊佑海从陈永清手中将鱼和渔网抢下后离开。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势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童小稳、熊佑海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医疗费等费用,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熊佑海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童小稳供述和辩解,7月19日晚上6、7点钟左右,他喊熊佑海、方全发一起到东山水库搞点鱼回来吃,他们带着粘丝网和网兜到东山水库,将粘丝网下到水里,粘了两个家鱼(鲢鱼),每条大概4/5斤重,他们把鱼搞到岸上,被东山水库养鱼的王某发现了,王某和看鱼的老陈过来,就抢他们的网。当时,网在方全发手上,王某没有把渔网抢过去。之后,他们就吵起来,王某就上来用手卡住他的颈子往后一推,他把自己裤带拽下来,用皮带朝王某肩膀打了二、三下,具体打在什么部位不清楚,王某蹲在地上讲狠话,并打电话报警。当时,网和鱼在老陈手上,他用皮带对着老陈样着要打他,熊佑海和他一起从老陈手上把网和鱼拿过来着,熊佑海把网和鱼背着和他一道走了。2被告人熊佑海供述和辩解,那天晚上7点往钟,童小稳和方全发喊他一起到东山水库里搞两条鱼回家吃。童在家里带了一把粘丝网和一个网兜,他们三人一起下水库里下网,粘了两个家鱼(鲢鱼),每条大概3、4斤重,他们把网和鱼装到往兜里往回走时,王某和看鱼的老陈过来了,王某发火讲他们搞他的鱼,王某把装着粘丝网和鱼的网兜拿去交到老陈手上,童小稳去跟王某转弯,王某伸手往童小稳颈子上推了一下,童小稳被推跄到田埂边上,然后,童小稳把裤子上的皮带解下来,对着王某抽,王某被童小稳抽蹲在地上。他就去抢老陈手上的网和鱼,他把网和鱼抢过来就和童小稳走了。3证人方全发证言:那天晚上,童小稳提出拿网到东山水库搞几条鱼来吃,他同意了,并喊着熊佑海一道去。童小稳在家拿了一把粘丝网和一个网兜,他们三人到水库下粘网,捕到了两条家鱼。他们往回的时候走,王某和看鱼的了老陈来了。当时,他把网和鱼背着走在前面,王某迎上来多远就讲:妈的,你们搞我鱼,他就讲:王老板,我们就搞两条吃吃,你马虎点算了,并把香烟散给王抽,王老板上来准备把他背着的网和鱼夺去,他往边上一让,王没有拿到,这时,王看到他身后的童小稳,上去就要卡童小稳颈子,童小稳让开了,也没有卡到,童小稳就把身上的皮带下下来,拿皮带就往王身上抽,他就把网和鱼放到地上上去拉架,童小稳抽了几就没抽了,王某蹲下来,然后,童小稳和熊佑海把网和鱼拿着走了,他留下来跟王某讲了几句好话。4受害人王某陈述,今晚上19时许,他骑摩托车带着看鱼的工人陈永清巡查东山水库到巴巴店附近时,看到有三个人站在水库里在偷鱼,他和陈永清向那三人跟前走,当他们走到时,那三个人已经上岸了,看到那个姓熊背着渔网,里面有不少家鱼,看到他们要走,就上去拦着,并对二稳讲,你三番五次到水库来偷鱼,这是他个人承包的,让二稳他们把鱼留下来。当时二稳就讲:就搞你鱼怎样,你再讲我就拿皮带抽死你,说着二稳解下皮带,用皮带头朝他身上抽打,跟他们们一起的那个姓方的就拉架,劝二稳不要打。陈永清就想把姓熊背着的鱼和网夺下来,但是姓熊的不肯放,两个人就拉抢起来。他一直没有还手,二稳用皮带把他打疼受不了,他就蹲下来了。二稳就上去帮熊的把鱼和渔网抢过去,之后,二稳和姓熊就先走了,姓方的留下来劝了他几句。5证人陈永清证言:今晚上7点多钟,他和老板王某在水库巡库,看到有三个人在水库里,等他们走到跟前时,那三个人已经往毛村那边走,其中外号叫小漆匠的肩上扛着一个抄网,抄网里装着鱼和偷鱼用的网,王某上前把那个抄网夺下来递给他。熊佑海从旁边绕到他身旁抢他手中拿的抄网,这时,二稳从身上解下皮带,在王某身上打,小漆匠就在旁边拉,王某被打趴在地上后,二稳和熊佑海两把抄网从他手上抢走了。证人任某证言:证实熊佑海在东山水库搞人家鱼,听讲他们其中有人把看鱼的人打了,渔网和网兜被其烧掉。6证人熊月佩证言:童小稳、熊佑海等搞鱼回来在他家吃饭时讲把王某打了。事后,他与童小稳、方全发、方义来去王某住处找王理论,因王不在家就回来家。7证人周远翠证言:她听方全发讲自己与童小稳、熊佑海一道到东山水库搞鱼的,搞了两条家鱼,并为搞鱼的事情还打架的。当晚,是熊佑海把渔网和鱼带回家的,他们在熊佑海家吃饭,她去玩,带了一条鱼回家的。8证人陈德秀证言:当晚8、9点钟,外号小漆匠、二稳和小青年坐一辆车到她们住处找王某和陈永清,二稳手上拿一根铁链子,并讲找到王某和老陈就把他们栓起来,因王、陈不在家,二稳等了大约一、二十分钟一会儿就走了。9证人陈德玲证言:当晚9点往钟,小漆匠、二稳和胖小青年到她们住处找王某和陈永清,她打电话给王某,王告诉她,被偷鱼的二稳他们给打了,在医院瞧。二稳他们等了大约一、二十分钟一会儿就走了。10物证皮带一条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童小稳用此皮带抽打受害人王某的事实。11含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受害人王某被殴打致轻微伤的事实。12户籍证明两份,证明被告人童小稳、熊佑海自然身份情况,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13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童小稳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熊佑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14谅解书,证明受害人王某对被告人童小稳、熊佑海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童小稳、熊佑海在实施盗窃被人发现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用皮带抽打受害人,致其轻微伤,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童小稳、熊佑海的当庭辩解,经查,两被告人的辩解与庭前两被告人的相关的供述不一致,没有得到在案证据的印证,同时,其仅是行为事实的细节辩解,不影响整个行为性质的定性,两被告人当庭辩解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被告人童小稳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熊佑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爱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两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佑海在转化犯罪过程中,其犯罪行为情节较轻。综上,决定对被告人童小稳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熊佑海减轻处罚,并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小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二、被告人熊佑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三、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童小稳作案工具皮带一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长山代理审判员 杨吉磊人民陪审员 熊月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翠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