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006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咸阳泰安劳保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咸阳彩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654-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泰安劳保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德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咸阳彩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益鸣,该公司董事长。咸阳泰安劳保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咸阳彩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咸阳彩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共欠咸阳泰安劳保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70660.96元,咸阳彩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之前偿还10万元整及诉讼费4180元,于2013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余款370660.96元。案件受理费8360元,减半收取4180元由咸阳彩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字第0065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