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民初字第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钟文松与魏若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松,魏若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847号原告钟文松,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魏若彩,男,195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文松与被告魏若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文松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欲找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文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4元,撤诉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钟文松负担。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赖大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