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钟文松与魏若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松,魏若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847号原告钟文松,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魏若彩,男,195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文松与被告魏若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文松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欲找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文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4元,撤诉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钟文松负担。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赖大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