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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费大敬与四川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大敬,四川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3092号原告:费大敬,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开仁,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山县城宝真花园A栋1层22号。法定代表人:何安平,该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大敬与被告四川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大敬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费大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大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费大敬负担。审判员 刘 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林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