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执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吴广阔与张林涛、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广阔,张林涛,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834号申请执行人吴广阔,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林涛,男,1983年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洋,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林涛、杨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林涛、杨洋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林涛、杨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林涛、杨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二十七万五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席正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