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17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栾允成与栾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允成,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1741-1号申请执行人栾允成。被执行人栾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北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栾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栾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栾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世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绍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