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金月芝与被告平泉县台头山乡台头山社区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月芝,平泉县台头山乡台头山社区村委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967号原告金月芝,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陈国才,平泉县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泉县台头山乡台头山社区村委会。定代表人张彦辉,村主任。原告金月芝与被告平泉县台头山乡台头山社区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月芝的委托代理人陈国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泉县台头山乡台头山社区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月芝诉称,被告原为平泉县台头山乡曹家梁村委会,现该村委会与台头山村委会合并,成立台头山社区。被告曾自2006年原告经营饭店起至2009年,在原告处就餐多次,共欠饭费计8580.00。时至2011年9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其内容为“今欠到曹家梁村2006年——2009年欠金月芝饭费几年的合计8580元,捌仟伍佰捌拾元整。欠款单位加盖了平泉县台头山乡曹家梁村村民员委会的印章,2011.9.30经手人:刘海成”。刘海成村主任兼村书记,现仍为社区党支部书记。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所欠饭费,被告以没钱为理由,推脱不予给付。为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清偿餐饮费8580.00元,并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当庭提供欠条一张,点菜单44张。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所举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的事实,且被告消极的行使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月芝经营饭店,2006年至2009年期间原平泉县台头山乡曹家梁村村民委员会在原告处用餐,产生用餐单据44张,其中该村村主任兼村书记刘海成签字确认用餐单据42张,总金额为8426.00元;该村妇女主任郭秀华签字确认用餐单据2张,总金额254.00元,合计欠餐饮费8580.00元;另有2011年9月30日加盖了平泉县台头山乡曹家梁村村民员委会印章经手人为刘海成的欠条一张,载明欠餐饮费时间及金额。现平泉县台头山乡曹家梁村村民委员会与平泉县台头山乡台头山村村民委员会合并成立平泉县台头山乡台头山社区村委会。原告以合并后平泉县台头山乡台头山社区村委会为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立即给付餐饮费8580.00元,并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本院认为,原平泉县台头山乡曹家梁村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原告经营的饭店用餐,原告提供了餐饮服务,该村委会应按双方约定及时足额给付所欠餐饮服务费用。现平泉县台头山乡曹家梁村村民委员会与平泉县台头山乡台头山村村民委员会合并成立平泉县台头山乡台头山社区村委会。原平泉县台头山乡曹家梁村村民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合并后的平泉县台头山乡台头山社区村委会享有和承担。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平泉县台头山乡台头山社区村委会立即给付餐饮费8580.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应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泉县台头山乡台头山社区村委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金月芝餐饮费858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平泉县台头山乡台头山社区村委会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审判员 孙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立群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