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01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明、贾友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143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被执行人王明。被执行人贾友波。被执行人管恩福。被执行人刘沛。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贾友波、管恩福、刘沛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7383.49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87383.4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诸昌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赵光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