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茶博汇投资有限与苏建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226号原告茶博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黄翁才,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海莺、庄培文,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苏建业,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茶博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建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欲与被告就此纠纷进行庭外协商,并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茶博汇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茶博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秋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裕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