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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孙青美与王彦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869号原告孙青美,女,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王彦辉,男,汉族,1987年5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驻马店市豪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分公司。负责人张秋玲,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青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