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赣州德裕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赣州万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赣州帝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德裕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赣州万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赣州帝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002号原告赣州德裕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路8号4#店面。法定代表人游红,系公司总经理。被告赣州万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楼梯村矮塔下组。法定代表人郑聪建,系公司董事长。被告赣州帝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中路嘉逸花苑3栋3单元306室。法定代表人冯英初,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德裕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万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赣州帝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赣州德裕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赣州万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赣州帝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原告法定代表人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江北大道18号恒瑞·蓝波湾小区××(赣房权证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德裕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赣州万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赣州帝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查封原告法定代表人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江北大道18号恒瑞·蓝波湾小区××(赣房权证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佳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声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