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460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本忠,曹县魏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