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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3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460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本忠,曹县魏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