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四川省成都市雄州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省新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成都市雄州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新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雄州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黄小珉,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省新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法定代表人卢曰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雄州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新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雄州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省新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案款合计1026493元。本案执行中,经本院协调,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40万元,且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雄州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雄州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本次申请执行案款合计1026493元。被执行人湖北省新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雄州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案款合计626493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雄州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