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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张玮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张玮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莹莹、贾忱。被告张玮,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巧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