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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罗初亿与陈锐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初亿,陈锐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272号原告:罗初亿,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被告:陈锐基,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初亿诉被告陈锐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6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锐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初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锐基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初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罗初亿负担。审判员  彭碧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成映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