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祥霖与福州鑫煌锻压有限公司、王尔强、王尔龙、叶秀凤、钟新芳、福州振雄精锻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祥霖,福州鑫煌锻压有限公司,王尔强,王尔龙,叶秀凤,钟新芳,福州振雄精锻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386号原告陈祥霖,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李伟川,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鑫煌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王兆榕,负责人。被告王尔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王尔龙,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叶秀凤,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钟新芳,女,畲族,身份证住址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福州振雄精锻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连江县。法定代表人王尔龙,负责人。上述众被告委托代理人冯敏,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众被告委托代理人杜娟,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霖与被告福州鑫煌锻压有限公司、王尔强、王尔龙、叶秀凤、钟新芳、福州振雄精锻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晋民初字第3420号」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州振雄精锻制品有限公司价值33045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祥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州振雄精锻制品有限公司价值330450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陈祥霖所有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房屋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