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一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毅与钟金伟、黄山市学而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774号原告:王毅,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代理人:于贯军,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金伟,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黄山市学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表人:郑重明,该公司董事。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唐春飞,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毅诉被告钟金伟、黄山市学而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运 高审 判 员 吴 鹏人民陪审员 叶 彩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鲁文秀(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