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显英等与许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英,王汉侠,许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759号原告李显英,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王汉侠,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许丽,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李显英、王汉侠与许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显英、王汉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显英、王汉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立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