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古义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古义莲,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古义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办事处东门转盘祥和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曹自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相柏委托代理人唐建林,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古义莲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06934号民事判决,古义莲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古义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古义莲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古义莲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古义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段晓玲审判员 苏致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中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