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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素琴、陆英敏、陆英兰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养护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素琴,陆英敏,陆英兰,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养护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210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素琴,女。上诉人(一审原告):陆英敏,女。上诉人(一审原告):陆英兰,女。委托代理人:葛威、董国营,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养护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元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明,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素琴、陆英敏、陆英兰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养护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5)苏民四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龙国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孙菁蔓、钟洁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素琴、陆英敏、陆英兰于2015年2月27日起诉至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称,张素琴、陆英敏、陆英兰分别是陆振涛的配偶、长女、次女。2014年9月1日,陆振涛因交通事故死亡。陆振涛于2014年3月24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养护公司从事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约定月基本工资1200元,每月25日支付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月计算周期),虽然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养护公司未在与陆振涛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上盖章,但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养护公司给陆振涛支付工资,陆振涛的劳动是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养护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张素琴、陆英敏、陆英兰认为,陆振涛与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养护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张素琴、陆英敏、陆英兰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确认陆振涛与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养护公司自2014年3月24日至2014年9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养护公司承担。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养护公司辩称,陆振涛在我单位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资格,不存在法定劳动关系,双方应为劳务关系,因此张素琴、陆英敏、陆英兰主张确认劳动关系依法无据,请求驳回张素琴、陆英敏、陆英兰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查明,张素琴、陆英敏、陆英兰分别是陆振涛的配偶、长女、次女。陆振涛出生日期为1951年12月27日,陆振涛于2014年3月24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养护公司从事公路日常养护工作时,年龄已满62周岁,超出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2014年9月1日,陆振涛因交通事故死亡。张素琴、陆英敏、陆英兰于2015年2月4日向沈阳市苏家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陆振涛与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养护公司自2014年3月24日至2014年9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作出沈苏劳人仲不字(2015)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陆振涛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申请劳动仲裁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张素琴、陆英敏、陆英兰不服此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张素琴、陆英敏、陆英兰主张陆振涛与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养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陆振涛于2014年3月24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养护公司工作时已满62周岁,超出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法律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故该院认定陆振涛与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养护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故对张素琴、陆英敏、陆英兰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素琴、陆英敏、陆英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素琴、陆英敏、陆英兰承担。宣判后,张素琴、陆英敏、陆英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我国劳动法律对农民工的退休年龄并未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的规则及相关政策要求,本案中陆振涛作为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养护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有一审中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单位工资表、证人邹春艳、孟庆全的证人证言为证。最高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答复很明确,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该答复对下级法院具有审判指示作用和业务指导意义。被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养护公司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张素琴、陆英敏、陆英兰上诉主张陆振涛与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养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陆振涛于2014年3月24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养护公司工作时已满62周岁,超出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一审法院对张素琴、陆英敏、陆英兰要求确认陆振涛与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养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未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张素琴、陆英敏、陆英兰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素琴、陆英敏、陆英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龙国华审判员  孙菁蔓审判员  钟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