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白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2567号原告白某甲。被告李某甲。(缺席)原告白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未按期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甲诉称,我与被告李某甲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底在家中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于2010年11月1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后双方于2013年1月18日补办了结婚证。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无辜打骂我。2013年5月,我无法忍受被告的辱骂殴打,只好外出打工,现我们已分居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李某乙由我抚养。被告李某甲因缺席未作实体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甲与被告李某甲于2009年经人介绍谈婚,于同年底在被告家中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10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后双方于2013年1月18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5月,双方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外出打工,随后,被告亦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认为双方分居已逾二年,感情已经破裂,遂来院要求离婚。本院受理后,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审理中查明,婚生小孩李某乙一直随被告家人一起生活,原、被告结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结婚登记表、被告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证明和证人白某乙当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审理属实。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甲与被告李某甲虽系自愿结婚,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没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后原告白某甲离家出走,被告李某甲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逾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婚生小孩一直随被告家人一起生活,现不能确定被告明确下落,孩子应当判令由被告继续抚养,原告应当承担一定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本地的生活实际,孩子抚养费以每月300元较为合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白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小孩李某乙由被告李某甲抚养;原告白某甲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原告白某甲对孩子享有探视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白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盛 强人民陪审员 严德年人民陪审员 徐 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燕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