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子长县史家畔乡村民,现住该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子长县史家畔乡村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以与被告达成私下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坤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