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朱其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朱其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2824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东,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其芳。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8号中银惠龙大厦。负责人华洪良,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其芳、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逾期金额结清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其芳、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36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