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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03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喜敏与张卫敏、孙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03307号原告杨喜敏,女,汉族。被告张卫敏,男,汉族。被告孙会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喜敏诉被告张卫敏、孙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后,原告在接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喜敏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