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民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潘艳艳与石建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744号原告潘某某,女,1975年6月5日生,汉族。被告石某某,男,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蔺建华代理审判员 李卫鹏人民陪审员 霍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雯雯 搜索“”